乘客身分查验作业
1.依据民用航空法之相关规定,搭乘国内线航班请您携带有照片之身分证明文件(未领有身分证之孩童可携带有照片之健保卡、附有照片之效期内学生证等文件),在柜台划位及登机检查时,均需请您出示证件以备查验。
2. 搭乘国际线航班请您携带有效之旅行证件,如护照(至少6个月效期)、签证等。
乘客行李安检作业
   乘客行李安检作业 乘客行李相关须知请参阅 行李服务 之相关说明。

乘客划位报到须知
1)国内航线 A、 搭乘国内线航班请您携带有照片之身分证明文件(未领有身分证之孩童可携带有照片之健保卡、附有照片之效期内学生证等文件),在柜台划位及登机检查时,均需请您出示证件已备查验。
B、 于搭机前事先完成订位手续之乘客,请于预订航班起飞时间前30分钟于报到机场柜台完成划位报到手续。
2)国际航线
A、搭乘国际线航班请您携带有效之旅行证件,如护照(至少6个月效期)、签证等。
B、您必须持有效之证件及护照才能至其它国家旅游,某些国家会要求护照至少必须有6个月以上之有效效期。证件资料未齐备之乘客,将可能无法出境或被过境国家、入境国家等拒绝入境。
C、国际航线搭机乘客,建议您应于搭机前事先完成相关订位程序,并请于飞机起飞前60分钟于报到机场柜台完成划位手续。
未携带适当之证件及未能于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将导致您所预定的机位被强制取消,提醒订位乘客特别注意搭机时间等相关规定。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检规定~
为加强维护飞航安全,自2007年3月1日起,由我国搭乘国际线班机(含国际包机)之出境、转机及过境旅客所携带之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将比照飞美航班实施管制如下:

1. 旅客随身携带之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容器其体积每个不得超过 100毫升。
2. 所有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容器均应装于一只(一个)不超过1公升且可重复密封之透明塑料袋内;所有容器装于塑料袋内时,塑料袋必须能完全密封方合乎规定。
3. 前项所述之塑料袋每名旅客限制携带1个,于通过安检线时并需经由检查人员目视检查。
4. 旅客携带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规定之婴儿奶粉(牛奶)、婴儿食品、药物、糖尿病或其它医疗所需之液体、胶状及喷雾类物品,经向安全检查人员申报,并获得同意后,可不受前揭规定之限制。
5. 自2008年5月16日起,于台湾境内过境或转机之旅客,随身行李中之液态,胶状及喷雾类物品超过国际民航组织(ICAO)规范【单一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者(含免税商品)不得随身携带上机。
6. 为使安检线之X光检查仪有效检查,前述塑料袋应与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计算机分开通过X光检查。

为确保旅客行程顺畅,避免地面交通状况及安检措施延误搭机行程,敬请出国旅客应提早3小时至机场办理报到划位手续(本公司桃园及高雄小港机场出发之国际线班次仍为提早2小时前开始受理划位手续),及尽量简化随身行李,且于搭机前事先检查身上及随身行李内所放置之液体、胶状或喷雾类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关规定,谢谢。
★各国针对乘客随身携带上机之行李内管制品详细说明,请点选查询。
★香港、澳门、大陆旅游相关注意事项说明。请点选查询。

机上禁止使用电子器材与设备原则
根据中华民国民用航空法第102条之规定,为避免航机之导航及通讯设备遭受干扰,请搭机旅客遵守以下之相关规定:
国内航线: 于机舱门关闭后至开启前,全程禁止使用所有个人携带之电子用品。
国际航线: 全程禁用个人无线电收发报机、行动电话、其它发报类电子用品及各类遥控发射器等。如起飞及降落阶段﹝飞行高度一万尺以下﹞禁止使用录像机、放影机、电子游乐器、计算机及周边设备、收音机、电视、个人视听用品﹝CD、MD、DVD、VCD、MP3、唱盘及TV Receiver﹞及摄影装备。
在飞行途中机长怀疑某项电子用品干扰飞机系统时,得要求旅客停止使用该项电子用品,并在确定不影响飞行安全情况下,准许旅客恢复使用该项电子用品。
对于违反规定之乘客,空服员将立即制止并报告机长,机长将视状况通知航警处理。违反上述之规定者,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其它

请勿携带榴槤上机:榴槤虽为水果之王,但其浓郁的味道不为全体旅客所接受,为顾及旅客权益,禁止携带榴槤上机或办理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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