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座位安排限制说明 |
| 1)
| 为确保航机飞行中的乘客安全及提供适当的紧急逃生协助,每一航班中无人陪同之需求特殊协助旅客人数,将依该班次航班空服人员人数及航机装备等条件因素受到限制。敬请搭机旅客于搭机前事先预订机位并提出您的服务需求,以便我们为您保留该班次的服务名额。 |
| 2)
| 为确保客舱安全及遵守民航法规的相关规定,下列标准为适合乘坐于出口座位之旅客:
A.乘客双臂、双腿有足够体能、活动力及机动性,可执行操作紧急出口,并协助机上乘客完成疏散准备。
B.大于15岁者。
C.无需在他人的协助下就能执行航空公司所赋予之义务者。
D.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各项机上安全须知有关紧急撤离之说明或组员口头指令者。
E.没有视力障碍,能顺利执行航空公司所赋予之义务者。
F.没有听力障碍,能顺利执行航空公司所赋予之义务者。
G.能适时地传递讯息给其它旅客者。
H.无需照顾幼童者或其它随行者。
I.不会因执行被赋予之义务而遭致伤害者。 |
3)
| 若乘客的座位在舱门及紧急出口旁,在航机疏散时需请乘客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A.能辨识打开紧急出口之装置、了解打开紧急出口之说明及开启紧急出口。
B.遵守组员口头指引、手势,以协助机上旅客完成撤离准备。
C.确认逃生滑梯是否可正常使用,并协助旅客以逃生滑梯撤离。
D.评估、选择一条安全逃生路径尽速远离飞机。 |
| 4)
| 如果乘客因为潜在的健康因素或无协助意愿,无法提供上述协助;或因此座位无法斜躺而未能提供您长途飞行旅程中更舒适的座位休息,请立即通知本公司划位运务人员及客舱组员,我们将为您更换座位。
|
| 5)
| 相关出口座位安排说明,请参阅远航国内各机场柜台之『出口座位乘客提示说明』。 |
| 二、病患服务说明 |
| 1) |
基于重视搭机乘客于飞行过程中身体健康负荷考量,对于严重病患、明显身体不适或刚经历重大手术之乘客,我们将请您先获得医生检查允许搭机并开立适
航证明,在有亲属或医护人员的陪同下签妥切结书后,再经本公司机场主管人员确认无其它疑虑后协助安排搭机。 |
| 2) |
陪同亲属或医护人员应具备自主行为能力,除能协助病患上/下机及紧急逃生外,并应了解病患旅客之身体状况及能提供相关突发状况发生时之协助能力。 |
| 3) |
本公司机上氧气瓶设备仅提供紧急事故发生时飞航机组人员或乘客于飞行过程中发生紧急医疗需求时使用。基于相关航机设备及医疗专业等因素考量,对于于搭机过程中需使用氧气设备之病患,本公司将婉拒搭乘。 |
| 4) |
基于飞行安全考量,搭机病患应可自行坐立并系扣安全带。若病患无法自行坐立并系扣安全带或有影响紧急逃生考量之情形发生时,本公司将婉拒搭乘。
|
| 5) |
为确保大众公共安全及所有搭机旅客之权益,我们将婉拒患有法定传染病管制或患有严重传染病之乘客搭机(如开放式肺结核病患)。 |
| 三、需使用担架之旅客 |
|
本公司国内航线,因班机派遣紧凑,故不提供此项服务。国际航线相关服务请于订位时洽询服务人员,以便为您提供更详细之服务说明。 |
| 四、需救护车协助服务说明 |
| 1) |
乘客若于飞行途中发生紧急医疗状况时,我们将寻求公共医疗系统请求医疗协助,并依公共医疗系统之安排协助就医。 |
| 2) |
若病患乘客于搭机前自行安排医疗救护车辆接送服务,因各机场管理作业规定不同,请您于搭机前来电洽询订位服务人员,以便为您所适当的协助与安排。 |
| 五、孕妇搭机服务说明 |
| 1) |
基于搭机安全及考量于机上可提供的紧急医疗服务有限,我们参考国际航空公司的服务惯例,接受怀孕32周以内,健康且并无早产疑虑之孕妇搭机。 |
| 2) |
距离预产期4~8周(怀孕33~36周)之孕妇,我们将请您于搭机前72小时内洽询主治医生妥善检查并开立孕妇适航证明及签妥乘客切结书后搭机,以确保您知悉并了解自身及胎儿的健康状况适合搭乘航机飞行。 |
| 六、 婴儿服务说明 |
| 1) |
为重视新生婴儿之健康与安全,对于出生未满14天之新生婴儿,婴儿家属需持有主治医生开立之医生诊断证明并注明适合飞航搭乘,乘客家属在备妥诊断证明并签妥切结书后,本公司方受理新生婴儿之搭乘。 |
| 2) |
另基于飞行安全及适当照顾等考量因素,每一位成人至多携带一名未满两岁之婴幼儿搭机。 |
| 七、特殊身心障碍旅客服务说明 |
| 持有中华民国法定身心障碍(残障)手册之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依法搭乘国内航线之民航班机时,可得予半票优待。身心障碍者搭机时应主动出示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残障)手册」正本以备查验。未持有或携带法定身心障碍(残障)手册之旅客,仍应比照一般旅客购买一般性普通机票搭机。
为确保航机飞行中的乘客安全及提供适当的紧急逃生协助,每一航班可载运之特殊身心障碍旅客人数,将可能依该班次航班空服人员人数及航机装备等条件因素受到限制。敬请搭机旅客于搭机前事先预订机位并提出您的服务需求,以便我们为您保留该班次的服务名额。若超过该班次可允许之载客人数限制时,我们将尽可能协助您改搭乘其它航班。
|
| 八、听觉障碍旅客服务说明 |
| 1) |
无人陪同之听觉障碍旅客将受到载运人数之管制限制,建请乘客于搭机前先完成订位手续。 |
| 2) |
乘客在完成相关程序后,无人陪同之听觉障碍旅客可依旅客所提出的服务需求,由本公司安排专人协助搭机服务。 |
| 九、视觉障碍旅客服务说明 |
| 1) |
携带导盲犬之乘客应依照相关规定携带「使用者证」或「导盲犬结训证书」以便作业人员查验。 |
| 2) |
视觉障碍旅客携带训练合格之导盲犬搭机时,其导盲犬可免带口罩直接进入客舱搭机,唯搭机过程中导盲犬应全程系妥工作链以维系安全。 |
| 3) |
依行政院农委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之规定,进入金门、马祖、澎湖等地区之动物应检附检疫证明,相关规定请参阅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 |
| 4) |
无人陪同之视觉障碍旅客将受到载运人数之管制限制,建请乘客于搭机前先完成订位手续。 |
| 5) |
国际航线携带导盲犬搭机时,请乘客自行备妥相关国家所需之相关检疫证明文件。 |
| 6) |
乘客在完成相关程序后,无人陪同之视觉障碍旅客将会由本公司安排专人协助搭机服务。 |
| 十、轮椅旅客服务说明 |
| 1) |
本公司于机场柜台提供行动不便者免费轮椅服务,请乘客于订位及在机场划位报到时向服务人员提出协助需求,以便我们为您协助安排相关服务。 |
| 2) |
自行携带轮椅之乘客,碍于客舱空间不足,乘客所自行携带之轮椅本公司将以随机拖运方式办理寄运处理。 |
| 3) |
轮椅旅客服务将受到载运人数之管制限制,请乘客于搭机前先完成订位手续。 |
| 十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说明 |
| 1) |
基于搭机安全及服务因素等考量,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适用年满5岁以上及12岁以下身心健康之孩童,本公司不接受未满5岁之儿童在无成人陪伴下单独搭机。 |
| 2) |
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将受到载运人数之管制限制,建请乘客于搭机前先完成订位手续。 |
| 3) |
无成人陪伴儿童之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需陪伴儿童至机场办理相关手续,并联系及确保目的地接机人员能按时接机。同时?预防航机异常状况发生,请陪同之
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等航机起飞后再行离开。 |
| 4) |
无成人陪伴儿童单独旅行之行程若涉及其它航空公司之转机航班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应于搭机前确认其后段转机之航班机位、旅行证件等均符合要求后再行搭乘。 |
| 十二、嫌(人)犯搭机服务说明 |
| 1) |
公务人员执行押解嫌(人)犯搭机时,应于搭机前主动了解交通部所颁发之「受戒护人员搭机作业处理程序」,并在备妥相关文件及符合其管理规范(含本公司相关作业规范)之要求后再执行押解作业。 |
| 2) |
受戒护人员搭机前,解送单位应填制「受戒护人员搭机申请表」,并由申请解送单位(主管)于申请表上签章。如申请单位无法于申请表上签章时,应出具正式公文及「受戒护人员搭机申请表」,在所预订搭乘航班起飞24小时前,送达航空公司评估办理。(特殊状况经与本公司协调同意者可不受24小时前之时间限制) |
| 3) |
对于未备妥相关文件资料、超过本公司同意载运之规范要求、经订位中心或机场主管判定其押解作业有危害飞航安全疑虑等上述任一事项时,本公司依法有权拒绝载运。 |
| 相关作业程序及本公司载运之规范要求,请洽询订位中心或各机场服务人员。 |